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OHMYHOTEL GLOBAL PTE. LTD.(以下简称“公司”)重视客户的个人信息,遵守《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法律》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中的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并遵循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
第1条(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
公司为以下目的处理个人信息。所处理的个人信息不会用于以下目的以外的用途,如利用目的发生变更,将采取另行征得同意等必要措施。
1.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
为确认会员注册意向、提供会员制服务的本人识别与认证、维护与管理会员资格、有限本人确认制度实施下的本人确认、防止服务不当使用、各类通知与告知、投诉处理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2. 提供商品或服务
为提供服务、发送合同与账单、提供内容、提供定制服务、本人认证、费用结算与清算、債权回收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3. 投诉处理
为确认申诉人身份、确认投诉事项、为事实调查进行联络与通知、通报处理结果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4. 本人认证
必填项目:姓名、电子邮箱地址、密码(通过电子邮箱注册的会员)
5. 服务使用分析及统计
为服务使用趋势、用户行为分析、提供定制化服务、改进服务及提升质量等目的处理个人信息。
第2条(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有期限)
① 公司在法律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有、使用期限内或在向用户收集个人信息时征得同意的保有、使用期限内处理、保有个人信息。
② 各个人信息的处理及保有期限如下:
1. 网站会员注册及管理:至企业/组织网站退会时
但属于以下情形的,至相关事由终止时:
1)因违反相关法令而正在进行侦查、调查等的,至该侦查、调查结束时
2)因网站使用而存在債权、債务关系的,至该債权、債务关系清算时
2. 提供商品或服务:至商品、服务供给完成及费用结算、清算完成时
但属于以下情形的,至相关期限结束时:
1)根据《电子商务等中的消费者保护法》的展示、广告、合同内容及履行等交易记录:
- 展示、广告相关记录:6个月
- 合同或申请撤回、货款结算、商品等的供给记录:5年
- 消费者投诉或纠纷处理相关记录:3年
2)根据《通信秘密保护法》第41条的通信事实确认资料保管:
- 用户电信日期、开始、结束时间、对方用户号码、使用度数:1年
- 计算机通信、互联网日志记录资料、接入地追踪资料:3个月
3)上述保有期限届满后,公司可对经过去标识化处理、无法识别特定个人的统计及分析资料进行保管和利用。完成去标识化处理后,用户行使查阅、更正、删除等权利可能受到限制。
第3条(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
① 公司仅在明示的范围内处理用户的个人信息,仅在信息主体同意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② 公司按以下方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 接收方 | 提供目的 | 提供信息 | 保有及使用期限 |
| 国内外酒店及度假村/住宿业者、中介业者 | 履行预订服务利用合同(服务提供、用户确认、使用信息确认) | 预订人信息:姓名、电子邮箱、电话号码、性别(部分产品) 旅行者信息:姓名、性别(部分产品) | 至个人信息使用目的达成时(依据相关法令) |
第4条(个人信息处理的委托)
① 公司为顺利处理个人信息业务,按以下方式委托个人信息处理业务:
| 类别 | 受托企业 | 委托业务内容 |
| 支付处理 | NICEPay | 信用卡、手机、银行转账、简便支付等各支付方式的支付处理 |
| 通知发送 | (株)OHMYHOTEL&CO | SMS/LMS/MMS/E-mail发送、KakaoTalk通知发送 |
| 推送发送 | FingerPush | 移动应用推送发送 |
| 客户服务 | (株)OHMYHOTEL&CO | 客服中心运营、咨询、投诉处理、纠纷解决 |
| 服务使用分析及数据处理 | Google LLC | 通过 Google LLC 提供的 Google Analytics 4 等服务,进行服务使用统计分析、用户行为分析、数据处理及服务改善 |
② 公司在签订委托合同时,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5条,在合同等文件中明确规定禁止在委托业务执行目的之外处理个人信息、技术性和管理性保护措施、再委托限制、对受托方的管理与监督、损害赔偿等责任事项,并监督受托方是否安全处理个人信息。
③ 如委托业务的内容或受托方发生变更,将通过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及时公开。
第5条(个人信息的境外转移)
公司为提供服务可能将用户的个人信息转移至境外,转移现状如下:
| 法律依据 | 接收方 | 转移国家 | 转移项目 | 转移目的 | 转移时间及方法 | 保有及使用期限 |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之8第①款第1项 | 国内外酒店及度假村/住宿业者、中介业者 | 在预订最终阶段单独告知 | 预订人信息:姓名、电子邮箱、电话号码、性别(部分产品) 旅行者信息:姓名、性别(部分产品) | 履行预订服务利用合同 | 预订特定产品时经信息主体同意通过电子传输方式提供 | 至服务提供完成时,但根据相关法令需保存时至相应期限 |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之8第①款第1项 | (株)OHMYHOTEL&CO(韩国) | 大韩民国 | 预订信息、姓名、手机号码、电子邮箱、交易明细、投诉处理内容 | 提供客户服务、执行委托业务、投诉处理等消费者纠纷解决 | 根据需要 / 通过API传输 | 至服务提供完成时,但根据相关法令需保存时至相应期限 |
|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之8第①款第3项 | Google LLC, 1600 Amphitheatre Parkway, Mountain View, CA 94043, USA | 美国 | 经过散列处理的会员识别码(user_id)、广告/分析识别码、Cookie、IP地址、设备识别信息、服务使用记录(页面浏览、点击、事件信息) | 通过 Google LLC 提供的 Google Analytics 4(服务使用统计及用户行为分析)、BigQuery(数据仓库及查询分析)、Looker Studio(数据可视化)、Firebase Analytics(应用使用分析)、Firebase Crashlytics(应用稳定性分析)以及 Google Tag Manager Server-Side(标签及事件管理)等服务进行统计分析、数据处理及服务改善 | 于用户使用服务时持续通过电子方式传输(HTTPS) | 最长14个月 |
向 Google LLC 的个人信息转移,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28条之8第①款第3项(为与信息主体签订及履行合同而有必要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形),以公开本隐私政策代替另行征得同意。
用户可通过以下方式拒绝向 Google LLC 转移个人信息;拒绝后,仅会被排除于基于会员的统计分析之外,不影响一般服务的使用:
① 安装Google提供的退出工具(Opt-out Tool)(https://tools.google.com/dlpage/gaoptout) ② 注销会员账号
第6条(用户及法定代理人的权利、义务及行使方法)
① 用户可随时对公司行使以下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权利:
1. 要求查阅个人信息
2. 存在错误等时要求更正
3. 要求删除
4. 要求停止处理
② 第1款规定的权利行使可向公司的国内代理人(株)OHMYHOTEL&CO通过书面、电话、电子邮件、传真(FAX)等方式进行,公司将及时采取措施。
③ 用户要求更正或删除个人信息错误等的,公司在更正或删除完成之前不会使用或提供该个人信息。
④ 用户不得违反《信息通信网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令,侵犯公司所处理的用户本人或他人的个人信息及隐私。
第7条(处理的个人信息项目)
① 公司仅收集提供基本服务所需的必要信息,并就客户支持(推荐、服务改进等)所需的信息另行征得同意。选填信息即使不填写也不会限制服务使用。
② 公司不收集可能侵犯用户基本人权的敏感个人信息(种族及民族、思想及信仰、籍贯及本籍地、政治倾向及犯罪记录、健康状况及性生活等)。而且,在任何情况下,您输入的信息不会被用于事先向用户告知的目的以外的用途,也不会对外泄露。
③ 公司处理以下个人信息项目:
| 类型 | 类别 | 收集/使用项目 | 收集/使用目的 |
| 必填 | 会员 | 电子邮箱、姓名、密码 | 用户识别、提供与服务使用相关的信息(通知事项传达、本人意志确认、服务相关咨询、投诉处理等) |
| 必填 | 会员 | 自动收集信息:服务使用记录、使用停止记录、使用解除记录、IP地址、Cookie、经过散列处理的用户识别信息(user_id)、广告/分析识别信息、设备识别信息(设备 ID、操作系统、设备型号)、浏览器信息 | 防止违法/不当使用、遵守个人信息有效期制度、最近搜索信息等服务、服务使用分析及统计 |
| 必填(购买产品) | 所有会员 | 国籍信息(根据电话号码国家代码或浏览器设置自动提取) | 服务使用分析及统计 |
| 必填(购买产品) | 所有会员 | 入住者姓名、电子邮箱、电话号码 | 向产品供应商及住宿设施传达入住者信息 |
| 必填(购买产品) | 所有会员 | 信用卡信息 | 付款结算服务、因取消购买等退还交易金额、电子金融记录保管 |
| 选填 | SNS账号简便注册 | Facebook/KakaoTalk/Naver/Google:用户ID、姓名、电子邮箱 Apple ID:姓名、电子邮箱 | 使用SNS账号进行会员注册 |
第8条(个人信息的收集方法)
1. 在会员注册及服务使用过程中,用户同意收集个人信息并直接输入信息的,收集该个人信息。
2. 通过客服中心的咨询过程中,可能通过网页、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收集用户的个人信息。
3. 可能通过线下活动等的书面方式收集个人信息。
4. 可能从与公司合作的外部企业或组织提供个人信息,在此情况下,合作方必须征得用户同意提供个人信息。
5. 对于14岁以下的会员,需得到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9条(个人信息自动收集装置的安装、运行及拒绝)
公司为向每位用户提供个性化和定制化的服务,使用存储并随时调用用户信息的“Cookie”。
1. Cookie的使用目的
通过分析会员和非会员的访问频率和访问时间、把握和追踪用户的喜好和兴趣领域、把握各类活动参与程度和访问次数等进行精准营销和个人定制服务。
公司还通过 Google LLC 提供的 Google Analytics 4 等分析服务,对服务使用情况及用户行为进行分析。在此过程中,Cookie、广告/分析识别信息及设备识别信息可能会被转移至 Google LLC(美国)。详细内容请参阅第5条(个人信息的跨境转移)。
2. Cookie设置拒绝方法
用户可以拒绝安装Cookie。但如果拒绝安装Cookie,可能难以使用部分需要登录的服务。(设置方法,以IE为例)浏览器顶部的工具 > Internet选项 > 隐私 > 站点阻止
3. Google Analytics数据收集拒绝方法
用户可通过以下方式拒绝Google Analytics的数据收集。
① 安装Google提供的退·出工具 (Opt-out Tool)(https://tools.google.com/dlpage/gaoptout) ② 注销会员账号
第9条之2(行为信息的收集、使用及拒绝)
① 公司为识别及分析用户的兴趣、倾向及偏好,以改善服务并提供定制化内容,会收集及使用行为信息。
② 所收集的行为信息项目、收集方法及保有/使用期限如下:
| 收集的行为信息项目 | 收集方法 | 保有/使用期限 |
| 页面浏览记录、搜索关键词、点击事件、预订流程阶段、设备识别信息、经散列处理的用户识别信息 | 用户访问及使用公司网站/App 时自动收集 | 最长14个月 |
③ 公司使用 Google LLC 提供的 Google Analytics 4 等分析服务对行为信息进行收集及处理,相关数据将转移至 Google LLC(详见第5条)。
④ 用户可通过以下方式拒绝行为信息的收集:① 安装 Google 提供的退出工具(Opt-out Tool)(https://tools.google.com/dlpage/gaoptout)、② 更改网页浏览器Cookie设置、③ 注销会员账号 等方式,拒绝行为信息的收集。
第10条(个人信息的销毁)
① 公司在个人信息保有期限届满、处理目的达成等个人信息不再需要时,在5日内销毁该个人信息。
② 尽管用户同意的个人信息保有期限已过或处理目的已达成,但根据其他法令需要继续保存个人信息的,将该个人信息转移至单独的数据库(DB)或变更保管地点进行保存。
③ 个人信息销毁的程序及方法如下:
1. 销毁程序
公司选定产生销毁事由的个人信息,经公司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批准后销毁个人信息。
2. 销毁方法
公司对于以电子文件形式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采用低级格式化(Low Level Format)等方法使记录无法再现进行销毁;对于以纸质文件记录、保存的个人信息,采用碗碎机碗碎或焚烧的方式销毁。
第11条(个人信息的安全性保障措施)
公司为保障个人信息的安全性采取以下措施:
1. 管理性措施:制定并实施内部管理计划、定期员工培训等
2. 技术性措施:个人信息处理系统等的访问权限管理、访问控制系统的安装、唯一识别信息的加密、安全程序的安装
3. 物理性措施:机房、资料保管室等的访问控制
第12条(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及国内代理人)
① 公司全面负责个人信息处理相关业务,为处理用户对个人信息处理相关的投诉及损害救济等,指定并运营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及国内代理人如下:
▶ 个人信息处理者
公司名称:OHMYHOTEL GLOBAL PTE. LTD.
代表人:LEE MISOON
营业执照号:202543984E
地址:3 Church St, Samsung Hub, Singapore 049483
▶ 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
姓名:CHOI YOUNGGEUN
职务:OHMYHOTEL GLOBAL PTE. LTD. CTO
电子邮箱:cscenter@ohmyhotel.com
▶ 国内代理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信息通信网利用促进及信息保护等法律》指定的国内代理人)
法人名称:(株)OHMYHOTEL&CO
代表人:李美顺
营业执照号:105-87-71311
地址:首尔特别市钟路区钟路328(昌信洞330-1)GT东大门大厦6楼
电话:+82-2-762-0552(韩国工作日09:00~18:00,周末及节假日除外)
个人信息管理负责人:Choi Younggeun
电子邮箱:cscenter@ohmyhotel.com
第13条(权益侵害救济方法)
用户可向以下机构咨询个人信息侵害的损害救济、咨询等:
1. 个人纠纷调解委员会(www.1336.or.kr / 1336)
2. 信息保护标志认证委员会(www.eprivacy.or.kr / 02-580-0533~4)
3. 大检察厅互联网犯罪侦查中心(http://icic.sppo.go.kr / 02-3480-3600)
4. 警察厅网络恐怖应对中心(www.ctrc.go.kr / 02-392-0330)
第14条(个人信息处理方针的变更)
如因政府政策或安全技术的变更而需要对现行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进行增加、删除或修改,将在修订前至少7日通过网站的“公告”栏进行告知。
本个人信息处理方针自2026年6月1日起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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